Lesson3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inology
在一个法律体系中,术语是构建这个体系的基础。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社会功能,法律翻译必须要保证其准确性和严谨性,其前提就是要保证术语翻译的准确与严谨。因此,在法律翻译中,对术语进行准确的转换是保证法律文本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。
从总体上讲,我国当代的法律体系是从西方移植的产物。法律翻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我国法律的发展。在我国进行法律翻译的初期(1840年左右),对源于外来语言的法律术语的翻译,其困难是今人难以想象的。时至今日,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,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30多年的发展,中国法律的发展为法律术语的翻译提供了各种良好的条件,各种资料 (包括法律译著和法律词典)得到了极大的丰富。随着我国学者对国外法律研究的深入,一般常见的法律术语都得到了较好的翻译,并为法律界所广泛接受。对于初学法律翻译的学生而言,也可以通过各种法律辞典(比如《元照英美法词典》)解决大多数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,在宏观层面上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。
上一课在论述法律词汇的特点时,已经或多或少地提及了法律英语术语的汉语译名的翻译。本课并不准备泛泛地探讨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般方法,因为绝大多数术语的翻译问题都可以通过权威的英汉、汉英法律词典解决。但是,在术语翻译和学习的过程中,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,个别术语的翻泽和使用仍存在不当或者错误。本课将重点通过对若干术语的分析,从文化和功能两个视角分析不当或者错误存在的原因,并提出应对之策。
例 1 : common law
在中国法学界,common law已经被约定俗成地翻译为“普通法”。尽管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,比如,陈忠诚教授主张将common law翻译为“共同法”,台湾东吴大学潘维大教授主张将commom law翻译为“习惯法”,但国内的法律词典、法学译著一般还是将该术语翻译为“普通法”,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“普通法”的译名已经被广泛的接受。
“普通法”的译名被广泛接受,并不意味着“common law’所代表的法律文化已经被使用这一术语的法律人所完全了解。在英美法的背景下,“commonlaw"至少可以在四个层面上使用:第一,源于司法裁决而非制定法或者宪法的法律集合(The body oflaw derived from judicial decisions,rather than fromstatutes or constitutions )。在这个层面,common law 是和 statute law(制定法),written law(成文法)相对的,该术语的意思与case law(判例法)类似。
第二,基于英格兰法律体系之上的法律集合,与大陆法相异common law还指一般意义上的盎格魯-美利坚的法律概念系统及适用这些概念的法律技术(The body oflaw basedon theEnglish legal system,as distinctfrom a civi-law system; the generalAnglo-American system of legal concepts,together with the techniques of applying them.)。在这个层面上,common law是和civil law(大陆法),Roman law(罗马法)相对的,该术语的意思与 Anglo-American law(英美法)类似。
第三,适用于一国的共同法(General lawcommon to the country as a whole.)。在这个层面上,common law是与仅在某地适用的special law(特定法律)相对的,该术语是指 general law,起源于拉丁语jus commune 。
第四,普通法法院(而非衡平法法院〉创制的法律集合(The body oflaw deriving from law courts as opposed to those sitting in equity.)。在这个层面上,common law 是与 equity law(衡平法)相对的。在英格兰普通法是英格兰法律的三个历史渊源之一,其他两个渊源是制定法和衡平法。这是所谓的“普通法”是指起源习惯法(custom),以及由国王的法庭所创设和执行的一套法律体系,区别于衡平法院或者大法官法院(Court ofChancery) 所创设的法律。在翻译涉及英国法的材料是,经常能碰到一对术语and equity。当 law和equity并列出现的时候,一般需要将其翻译为:普通法和衡平法,而不是“法律和衡平法”。
仅从术语翻译的角度,将common law翻译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的“普通法”就可以了。但对于英美法的学习者和研究者,这远远不够,因为,在上述四个层面上,每一点都可以生发出很多知识。要想全面地理解common law这一术语,就必须深入地学习其背后的法律文化背景知识。在翻译这一术语时,不光要知道将common law翻译为“普通法”,还要知道使用的是上述四个层面中哪一个层面上的含义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可以对这一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下,翻译为不同的汉语对应术语,然后在汉语后注明common law:
陈忠诚教授也曾主张对common law在不同的背景下翻译为不同的汉语译名。需要说明的是,编者此处提出这种术语处理方法的目的并不在于推翻common law的被普遍接受的译名,而在于提醒学习者在阅读英美法原版材料的时候,能够真正理解和把握该术语背后的文化内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