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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律所
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
作者: 发布于:2021/9/24 16:32:23 点击量:

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创办于2009年,系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型律所,本所办公地址坐落东莞重镇常平,位于常平镇文化商业中心-常平文化广场对面富鸿大厦11楼,拥有500余平方米高级办公场所和一批具有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,配备有包括局域网及远程登录系统在内的各种现代化通讯、办公设备,并以国内主要城市及港澳台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广泛密切的业务联系,为客户提供全方位、多层次专业的法律服务,乃为一家综合型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。本所是常平镇、东莞市乃至广东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,旗轩人深深扎根常平镇,立足东莞,面向全国,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商业及诉讼法律服务,凭借本所业务的优势和多年良好信誉,本所为东莞市知识产权协会常平分会理事单位


一直以来,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强调品牌作用,拥有注册商标,实行公司化运作,本着诚信立旗、法智为轩的宗旨,以团结、敬业、务实、奋进为服务理念,从事法律事务服务过程中,总能站在客户的利益,法律的视角,法律人独立之精神,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,我们总以饱满的精神,敬业的服务态度,专业的见解,在生产、劳动、经营、消费、生活等社会活动过程中,竭诚维护客户的法律权益。为了适应发展,为客户提供更优质,更高效的法律服务,旗轩律师事务所设有诉讼部、房地产业务部、知识产权部、顾问部、执行部、行政部、客服部,综合事务部等业务部门,旗轩律师事务所正以其高质量、高效益、高水平的服务方式,向规模化、专业化、品牌化的方向发展。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的实践者,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,响应中国律师协会、广东律师协会、东莞律师协会及党和政府的号召,积极推动和参与法律援助、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公益活动,以追求公正、正义为己任,建立了旗轩慈善基金,基金以举办或捐助慈善事业为设立宗旨,捐助项目包括:捐资助学、急难救助、灾害救助及弱势团体公益活动推展等,凭借良好的服务口碑与敬业的精神,切实维护了当事人权益,2010年被东莞市司法局评为“2010年度爱心捐助先进集体。  


★常年法律顾问服务

1.为顾问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合约内的法律服务(诉讼与仲裁代理服务代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诉讼及合同仲裁、劳动仲裁法律事务),

2.公司事务法律服务办理公司设立、变更、清算、破产、注销过程中的法律事务)

3.合同债务纠纷法律服务 办理起草,修改,审核合同,个人借款、银行借贷、工程款等各类合同款项催收欠款等法律事务)

    4.外商投资法律服务办理外商投资涉及的外资公司设立,变更,税务,出口等所涉及的法律事务)

    5.劳动法律服务(办理劳动合同纠纷,劳动仲裁,劳动工伤赔偿等法律事务)

    6.房地产法律服务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、房地产项目开发、楼宇预售、买卖、按揭的法律文件的制作和登记手续,以及建设工程所涉及法律事务)

    7.婚姻财产抚养法律服务 (办理协议离婚、诉讼离婚、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法律事务)


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

1998年,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。2000年,王女士与前夫离婚。2003年,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买了1号房屋。2004年,王女士取得所有权证。2007年,郑先生与前妻离婚。后王女士与他人交往,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,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,请求: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女士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(房屋归王女士所有,王女士按郑先生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)。王女士辩称: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,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。1号房屋是其购买,房产证也是其名下,故不同意郑先生上述诉求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郑先生与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,基于此种特殊关系,2003年,王女士在购房屋时,郑先生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,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,而非房屋的所有权。现购房款已交付,赠与行为已完成,现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,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,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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